深圳拟首次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 光谷社区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因此,拟修改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即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这个是不是对低工资,高年终的企业员工是打击?提前离职,公司想发多少就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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