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令湖北省高法再审的案件,湖北省高法再审不依法纠错请监督—光谷社区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初心要写在行动上,使命应落实在岗位上。
尊敬的领导、法律专家及有良知的朋友们:  您们好!
    我叫程红,湖北武汉市人,是我丈夫一案的申诉代理人。我的丈夫2010年7月中旬因在工作中依照医院规定管理科内一名护士,无意间卷入到医院领导们的权利之中反被无故停职。又由于2011年2月22日到北京信访局投诉医院党风不正和处理不公及记者要曝光医院而遭来打击报复。在基层领导的干预下,在所谓的行贿和受贿人都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及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下,以所谓的受贿十万余元被冤判十年徒刑。依法申诉到最高法,我们终于拿到最高法(2016年8月15日签发)的“再审决定书”。最高法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多次收受回扣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刑诉法》第242条第二款规定,指令湖北省高法“重新审理”此案。
我丈夫案所谓的有罪供述共6次,前3次没进行录音像,是在限制人身自由且3天3夜不让睡觉在精力憔悴已接近生理极限情况下,又诱骗他说只要按要求承认并说出银行卡密码,只关你15天就可回家的情况下,使笔录内容做成的。后3次笔录进行了录音录像,第一次是在检察院办案区中午4个小时的录音录像,笔录是在4天没有睡觉且全部复制第3次没录音录像内容(但开庭时他们却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此次录音录像被后续讯问覆盖了无法提供),第二次是当晚送到看守所进行的50分钟录音录像,笔录也全部复制中午4个小时笔录内容(但50分钟录音录像只播放20多分钟就放完了),第三次是下逮逋证时在看守所进行的1个小时录音录像,笔录内容除所定钱数有所改动其他内容同样是复制的(庭前会上开了封但没让放)。如此的录音录像根本无法排除取证违法,更无法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庭中检方提交了1份新证据讯问笔录只是重复原口供并没提供新的事实且部分内容还是孤证。而提交的4份情况说明更是对我在庭前会上所指他们违法取证事实的狡辩,并不能证实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请看:1份情况说明是解释在检察院办案区进行4个小时的录音录像是上级没有硬性规定录的,该录音录像被后续讯问覆盖了无法提供是可以的;另1份情况说明是说后来的讯问内容相同就采取“复制粘贴”完成;再1份情况说明是说当时1人讯问没来得及签字而没参加讯问的人员过后以为自己参加了讯问就在笔录上面补签了名字;再1份情况说明是说在检察院办案区我丈夫和他们是同吃的盒饭和喝水来证实没刑讯逼供没疲劳审讯。如此的“新证据和情况说明”仍被省高法采纳并写进了判决书中。对于辨护人对原错误判决用事实进行的辩驳及对提交的所谓1份新证据及4份情况说明以事实和法律分析真实性和合法性以说明此证据无证明能力的辨解,判决书里既不采纳也不说出不采纳理由。简言之,对最高法所认为的原判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既无法使其达到确实充分且还没有证明能力,更未能对我丈夫的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及用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加以证实,裁定书就自圆其说的维持了原判。没有体现出公平正义。
我丈夫一案,综合全案分析,正如最高法审查后认为的原判认定申诉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换言之,根据司法解释“不充分”是指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然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从省高法的再审及裁定书内容不难看出:法庭审判仍流于形式、审判程序形同虚设,开庭仍然是一个证人和办案人员都没能出庭接受质证。“举证”“质证”和“辨论”失去了实质性的意义。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排除。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并不是以庭审中所口述的事实来审查完成,仍是将侦查案卷笔录“照单全收”,显然不符合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对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就给予确认。裁判文书上,仍局限于出庭意见书、情况说明、书面材料及案卷中没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摘录表述,仍以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限制人身自由所获得的不合法、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未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的说理,并未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违反了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省法院的领导在对我丈夫一案中顾虑重重。开庭7个多月都不下判决(未给判决书)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于有“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即维持原判)。让老百姓只能走程序,得不到纠错的结果。在司法改革的今天,仍未体现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人权!因此,我恳请上级领导能行使监督职责,促使省高法纠正错案。也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立案提审,依法纠正此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让我们真正的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人在此对各位表示由衷的感激!
                 程红谨呈   电 话:139956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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